北京起草新版自住房预售合同 5年内不得转让

2015-10-17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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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对现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

其中,《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明确规定,包括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而对于曾经的自住房合同中出现过“房产证办不下来”“房屋面积误差太大”等“霸王条款”,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住房合同将纳入政府重点监管,自住房购房合同行文应保证不出现无效的“霸王条款”。

上述负责人指出,开发商应该为刚需购房人说清合同条款内容。据悉,今年8月,北京单价最高的自住房——丰台区白盆窑自住房和东坝的一处自住房,都已经开始在申购时公示购房合同。

对于此次修改,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次示范文本修订,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有效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退房约定、房屋登记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确保双方权益。

同时,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房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此外还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息备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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