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老伴子女能否继承房产?

2016-02-25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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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电咨询:老张在1985年1月开始承租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一间公有住房,同年11月,老张的老伴儿去世。1995年7月老张再婚,续弦的老伴儿有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年。2010年4月,老张的后老伴儿去世。2013年4月,老张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公产房变成私产房。2014年1月老张去世。老张生前有四个子女。老张的子女协商一致,欲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老张后老伴儿的三个子女对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

安刚律师表示:因为老张再婚时,老伴儿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年,所以只有老伴儿对房屋享有权利,她的子女才能享有权利。老张再婚前即承租公有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相关规定,被现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取代。即,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老张再婚后,仍为一方享有。老张再婚后购买产权,公产房变成私产房,续弦老伴儿亦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主张继承权呢?续弦老伴儿去世时,房屋并非续弦老伴儿遗留的遗产,所以续弦老伴儿的子女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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