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征求意见 选货币补偿奖励10%

2016-03-10      来源:长江日报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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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国土规划局获悉,我市正在制订《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政策作出补充规定(集体土地等不在其列),其中对小户型房屋补助、无证房补偿政策等有重大更新。这是对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目前正在公示征集社会意见。

房屋面积不足55平方米视情况给予补助

为解决小户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困难,《操作指引》对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小户型房屋,增加适当补助、补偿。

其中,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5‰。

2004年前建成的无证房获85%-95%补偿

无证房一直是征收补偿认定的难点。按《操作指引》规定,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之前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历史无证房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可奖励房屋价值补偿款的10%

货币奖励标准予以明确。为鼓励货币补偿,《操作指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给予适当的价差补助。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遵循民意

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前提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但现有法律没有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为充分遵循民意,《操作指引》中明确了危房建筑面积需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才认定为危房集中,对基础设施落后也作出了两项认定标准。《操作指引》同时规定,提交书面意见反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超过50%的,方可实施房屋征收。

据悉,《操作指引》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4日。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致电027-82705652,或传真至027-82700070,发送邮件至whfwzs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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