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分割母亲共有房产?法院say NO

2016-05-16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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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

13日,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李某在婚前与其母亲购买了一处房产,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珠海中院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房屋是李某及其母亲共同共有的财产,其母亲应占50%,李某实质上在婚前只购买了该房产的50%,只能就该部分进行分割。

李某、朱某于2005年9月8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将朱某告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经查,2003年5月26日,李某与其母亲曹氏在珠海购买了一处房产,购买价为272414元。该房产权于2004年7月5日登记在李某燕与李某燕母亲曹桂英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

香洲法院认为,该房系李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及其母亲名下,应属李某及其母亲个人财产,但李某在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对房屋的升值有所贡献,故房屋的升值部分中有相应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后,李某与朱某均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某及曹氏的共同共有财产,曹氏应占50%,李某实质上在婚前只购买了该房产的50%。所以,将案外共有人曹氏应占50%的房产予以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剩余50%应由朱某与李某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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